各處室及各子、分公司:
凱嘉集團公司《陽光救助基金會章程》和《陽光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經(jīng)2012年4月6日集團公司董事會擴大會議研究,并提請集團公司首屆三次職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現(xiàn)予下發(fā)。從下文之日起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1、《凱嘉集團公司陽光救助基金會章程》
2、《凱嘉集團公司陽光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題詞:下發(fā) 管理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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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嘉集團公司陽光救助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凱嘉集團公司扶貧幫困工作體系,創(chuàng)優(yōu)和諧發(fā)展局面,根據(jù)《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jié)合集團公司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凱嘉集團公司陽光救助基金會是在原義棠煤業(yè)公司職工互助基金會的基礎上設立的,由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冊在崗員工自愿參加,屬員工會員互助互濟的群眾性組織。
第三條 陽光救助基金會的宗旨為:依靠會員的集體力量,發(fā)揚團結(jié)友愛、幫危救困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在會員及其家庭發(fā)生突發(fā)事件、重危疾病導致會員家庭經(jīng)濟困難時,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保險待遇外,陽光救助基金會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救助。
第四條 陽光救助基金會堅持下列原則
(一)救急、救難的原則;
(二)透明、公開的原則;
(三)逐級申報、集體討論的原則;
(四)收支平衡、略有節(jié)余的原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凱嘉集團公司及下屬各子公司在冊在崗員工,遵守本會章程并按時繳納會費的,均可成為陽光救助基金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對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權、監(jiān)督權和批評權;
(二)有權享受本章程中規(guī)定的待遇;
(三)有權申請加入或退出本基金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執(zhí)行基金會決議;
(二)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三)遵紀守法,維護全體會員的權益。
第八條 會員資格自本會成立并個人繳費之日起生效,新會員資格自申報入會批準并繳費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會員如遇調(diào)離、辭退、合同終止等情況,自在本單位停薪之日起, 會員資格即自行終止(不退會費),救助期效隨之結(jié)束。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陽光救助基金會設理事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由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依托工會組織設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chǎn)生。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是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陽光救助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一)負責制訂和修改《陽光救助基金會章程》和《陽光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討論決定基金會的重大問題;
(四)審批《會員救助申報表》;
(五)決定基層分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六)負責理事會認為重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陽光救助基金理事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基金會的日常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辦理會員入會、退會手續(xù);
(二)按照本會章程,做好互助幫困的日常救助工作;
(三)負責受理和審查《會員救助申報表》,并予辦理有關手續(xù);
(四)起草陽光救助基金會出現(xiàn)各種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文書;
(五)逐年匯總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各子公司設立基層支會,支會是陽光救助基金會的基層組織。
第十六條 基層支會職責
(一)申報會員入會申請;
(二)辦理會員申請救助手續(xù);
(三)辦理救助金的領取和發(fā)放。
第四章 基金會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十七條 陽光救助基金會的資金來源
(一)會員每人每年向基金會一次性繳納60元會費(1月10日前統(tǒng)一繳納);
(二)集團公司專項撥款;
(三)從各級工會經(jīng)費中提取10%;
(四)會員個人捐贈,鼓勵各級任職管理人員積極捐贈。
第十八條 陽光救助基金會賬目由集團公司財務處管理,屬??顚S?,不得挪作他用,確保資金、賬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九條 陽光救助基金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廣大會員監(jiān)督,基金會賬目每年在集團公司網(wǎng)站或《凱嘉報》上公示一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眾多人員傷亡,陽光救助基金會無力承受時,暫停本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解釋權歸陽光救助基金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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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嘉集團公司陽光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根據(jù)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凱嘉集團公司陽光救助基金會章程》,結(jié)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1.2 陽光救助基金是指由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員工繳納、捐贈或公司工會籌資,用于救助因工傷、疾病、意外傷害、子女升學等造成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資助性資金。
1.3 陽光救助基金適用于凱嘉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冊在崗員工及離退休、內(nèi)退、病休等人員。
1.4 基金管理遵循《凱嘉集團公司陽光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
2 救助范圍
2.1 因會員本人工傷、工亡致困的會員家庭;
2.2 離退休(包括內(nèi)退)、病休人員家庭特殊困難的;
2.3 因會員本人或家屬遭遇車禍、疾病等致困的會員家庭;
2.4 因火災、水災等意外災害致困的會員家庭;
2.5 因家庭特別困難、無力供子女進入高等院校繼續(xù)升學的會員家庭;
2.6 因其他原因致困的會員家庭。
3 會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會不予救助。
3.1 情況不明、手續(xù)不全的;
3.2 因不法行為造成傷、殘、亡或因法律責任進行經(jīng)濟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3.3 因賭博、吸毒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3.4 因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受到行政處罰影響生活的;
3.5 不符合救助條件的。
4 申請救助的程序
4.1 由本人提交申請書,如實填寫《會員救助申報表》,將醫(yī)藥費收據(jù)或其他有效證明交到所在支會。會員須提供的證明材料為:
4.1.1 患大病、重病的,需提供醫(yī)療診斷書和醫(yī)療費收據(jù)復印件;
4.1.2 在醫(yī)保單位報銷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